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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RMA法案对中国科技企业赴美并购的影响

202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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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8月13日正式成为法律起,经过了《关键技术试点计划》及《拟议条例》等暂行条例的多重锤炼,美国财政部最终版的《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FIRRMA)终于尘埃落地,于2020年2月13日生效。


特朗普总统上台以来,中美的博弈及斡旋持续在太平洋上空盘旋,如特朗普先生飘逸的金发一般随风摇曳。中美经历了《特别301报告》、《中美第一阶段的贸易协议》,近期由于新冠疫情又发生了一系列的“中国病毒”口水战。2020年2月13日,美国FIRRMA法案终于尘埃落地,中方舆论一边倒地认为FIRRMA新法案“剑指”中资赴美“技术并购”。究其原因,或许是因为美国的重要贸易伙伴中,唯有中国不是其政治盟友;又或许,美国反华冷战思维不断蔓延,而在美国的重要贸易伙伴中,唯有中国被视为美国的军事竞争对手;又或许,在人工智能等高新科技领域,唯有中国能与美国一争高下。


如果说海外并购是“带着脚链的舞蹈”,那跨境技术并购就是“在监管笼子里的舞蹈”。而,在赴美技术并购政治审查中,“FIRRMA新法案”便是罩着外国投资者的“金刚铁笼”。本文尝试通过大白话的方式,对FIRRMA新法案生效后赴美并购政治审查的变化进行简要剖析,力求帮助读者能知其然、知其所以然。“越是在关键时刻,越是要独立思考”,让我们一起解密特朗普的Twitter神曲,冷静判断FIRRMA新法案是否意在“剑指”中资赴美“技术并购”。


FIRRMA关键词NO.1

“美国TID企业”

FIRRMA新法案将下述企业定义为“美国TID企业”。请自觉与以下企业保持疫情期的Social Distance,美国政府对于有意"迎娶"以下美国企业的外资"亲家",需要审查至祖上八代:

(1)对一种或多种“关键技术”进行开发、设计、检测或生产的美国企业;

(2)对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收集美国居民“敏感个人数据”的美国企业

该FIRRMA咒语能否紧箍强大的中国资本

■ 闪婚?Impossible! 外国人对美国TID企业进行的投资,控股或者达到“受辖交易”规定的条件的,须强制性申报。

■ 增加嫁妆银两?免谈!美国娘家不缺钱,但如果愿意接受CFIUS的减缓措施,即当个上门女婿,一切活动接受娘家的严格监管,那这门亲事可以尝试谈一谈……


FIRRMA关键词NO.2

“关键技术”

中国企业赴美技术并购多数基于“技术获取”型的动因。在中美摩擦升级的“疫情期”,对抗“关键技术”政治审查风险的"特效药"和"疫苗"还未问市:

■ 只要跨境并购涉及NAICS Code (北美产业分类系统编码)对应的27个敏感行业涉及的“关键技术”,外国资本想跨入美国国界,“疫情期”该有的“全套体测及隔离措施”,少不了,你懂的!

该FIRRMA咒语能否紧箍强大的中国资本

■ 免交“健康申报表”入境?Impossible!

涉及所列“关键技术”的交易,须强制性申报。

■ 隔离十四天?不够、不够!

CFIUS年报中披露的“减缓措施”中,为了实现外国投资者的美国梦,CFIUS网开一面:只要外资同意剥离所有的关键技术及资产,美国政府不介意中资购买底特律那些废弃的工厂,LoL……


FIRRMA关键词NO.3

“敏感个人数据”

数据即财富!当今大数据经济时代,保护敏感个人数据是基本的政治觉悟。对如下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收集美国居民“敏感个人数据”的美国企业投资,逃不掉CFIUS的“强制性申报”:

(1)触发审核的数据量:超100万人的数据。

(2)数据类型:FIRRMA中明确列举的10类数据中的任何一类数据:健康、财务、行为以及遗传信息等。

(3)不包括以下个人数据:(i)企业员工的个人数据,或者(ii)属于公知信息中的数据。该条是FIRRMA对CFIUS的管辖范围的重大扩展

■ 监管措施:要求剥离公民个人敏感数据

■ 减缓措施:对数据进行分类或去匿名化。至于分类及去匿名化的合格标准,请参照美国标准!CFIUS不会因为数据处理已符合英国和欧盟标准而放行。

■ 特殊监管情形:为敏感美国政府工作人员或承包商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企业拥有的数据。重大雷区!欲知美国企业和政府之间的紧密关系,请关注美国大选……


FIRRMA关键词NO.4

“受辖交易”

中美摩擦“疫情期”,具有如下“接触史”的外国投资者,根据FIRRMA必须“强制隔离”:

(1)接触或获得美国TID企业拥有“重大非公开技术信息”(MNTI)的权限;

(2)担任或任命“TID美国企业”董事会成员或观察员;

(3)参与“TID美国企业”关于关键技术使用、研发、收购的实质性决策。

该条是FIRRMA对CFIUS的管辖范围的重大扩展

■ 非被动、非控制性投资、小额投资亦会触发强制申报要求的情形。不需要有高烧迹象,只要有接触、参与或获得关键技术机会的“接触史”,都需要“强制隔离”。

■ 通过合资企业等安排进行的技术转让亦受监管。


FIRRMA关键词NO.5

“重大权益”

在中国对外投资“井喷期”,屡屡爆出“蛇吞象”重磅跨境并购交易。“中国制造2025”野心,吓坏了美国政府,制订了如下“重大权益”判断标准:

(1)持有25%或以上权益,而且外国政府直接或间接持有赴美投资外国投资者49%或以上权益的;

(2)对有限合伙企业而言,拥有有49%或以上普通合伙权益及表决权,或拥有49%或以上有限合伙权益。

中国土豪放弃“不差钱”的形象,放低身价,不“吞象”、不控股,是否取得CFIUS的“通行证”?

外国政府通过全资子公司对美国TID企业投资达到“重大权益”标准,将触发强制申报要求。但,如果愿意卑微到持股比例在25%以下,且不涉及敏感技术或敏感行业,可以考虑。然而,对于投资硅谷Startup的中国投资者而言,25%以下的股权比例能否实现投资目的,有待商榷。

■ 不适用于“豁免外国国家投资者”,如中国投资者无关:)……


FIRRMA关键词NO.6

“增持权益”

中美摩擦“疫情期”,具有如下“接触史”的外国投资者,根据FIRRMA必须“强制隔离”:

(1)接触或获得美国TID企业拥有“重大非公开技术信息”(MNTI)的权限;

(2)担任或任命“TID美国企业”董事会成员或观察员;

(3)参与“TID美国企业”关于关键技术使用、研发、收购的实质性决策。

该条是FIRRMA对CFIUS的管辖范围的重大扩展

■ 非被动、非控制性投资、小额投资亦会触发强制申报要求的情形。不需要有高烧迹象,只要有接触、参与或获得关键技术机会的“接触史”,都需要“强制隔离”。

■ 通过合资企业等安排进行的技术转让亦受监管。


FIRRMA关键词NO.7

“豁免国家”

豁免国家:澳大利亚、加拿大及英国

“豁免国家”这个名词很美好,但那是别人家通行证,俺们大中国是“特别关注的国家”……

■ 针对不同外国投资者订立不同规定。

■ 加强“特别关注的国家”对关键技术的收购的CFIUS监督


FIRRMA关键词NO.8

“豁免情形”

CFIUS审查豁免情形包括:

(1)有关投资由“豁免投资者”作出;

(2)已就所有权、控制权及影响力采取批准通过的缓减措施;

(3)投资载体为由美国公民全权管理并最终控制美国投资基金;及

(4)目的公司为仅拥有特定的非敏感加密技术的非美国TID企业。

志电子化。


----上述情形下,无须CFIUS管辖

FIRRMA新规下,中资赴美技术并购何去何从?

■ 泪大喜奔,请奔走相告:此路畅通!!!

通过上文“反向工程式”拆解和剖析,您认为FIRRMA新法案是否意在“剑指”中资赴美“技术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