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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仲裁八大热点分析及实践

202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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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仲裁领域,目前出现的是“互联网+仲裁”的模式,即为仲裁庭与争议双方将相关仲裁程序通过网络视频语音对话的方式进行。在当前疫情形势下,通过传统线下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会存在增加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感染病毒的风险。而网上仲裁通常可被理解为线下仲裁的电子化,是网上争议解决机制ODR中的一种。

 

一、可能存在的法律障碍

为减轻疫情对仲裁案件产生的负面影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等均已出台了网上仲裁规则。同时,ICC也编写了《国际商会关于减轻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若干可参考措施的指引》,为当事人、代理人以及仲裁庭就如何将由疫情导致的阻碍和困难降至最低程度,提供若干可参考的缓解措施的指导。

但是,实践中网上仲裁的普及率依然不高,且网上仲裁程序依旧存在一些与《仲裁法》规定不符的潜在法律风险和障碍,例如如何启动网上仲裁、选择何种平台、如何网上进行质证以及查验当事人身份等涉及仲裁保密性、庭审记录和网上仲裁协议的效力等问题,都会存在让网上开庭的效力存在不确定的风险。

 

二、网上仲裁的开展及实践

1、网上仲裁的启动

网上仲裁的启动主要基于当事人各方自愿同意,并按照有关机构的网上仲裁规则将争议提交网上仲裁。网上仲裁原则上不开庭审理,只对案件进行书面审理,只有在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通过网络视频、电话会议等适当的方式网上审理案件。

 

例如,ICC在其指引中规定,如各方当事人同意或仲裁庭决定进行在线庭审,当事人及仲裁庭应考虑并公开讨论在线庭审的特殊事项并为此制定计划,包括指引在下文以及附件中所述内容;贸仲、北仲、海仲以及深国仲在其各自的仲裁规则中均明确,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网上仲裁规则进行网上开庭。

 

2、 网上仲裁的例外情形

虽然网上仲裁是疫情期间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最佳方式之一,能够缓解疫情对国际仲裁活动带来的影响,但是当存在以下几种情形时,仲裁庭不宜采取网上开庭的形式对案件进行审理:(1) 关键事实的查明高度依赖于特定证据的物理真实性;(2) 争议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有较高保密要求的;(3) 存在虚假仲裁可能的;(4) 其他仲裁庭认为不宜采取网上开庭的情形。

 

3、网上仲裁的平台选择

对于网上仲裁平台的选择,应当考虑会议功能较为完善的平台软件,各方尤其应注意评估具体平台软件的容纳人数、清晰度、易操作性、使用时长、保密性等具体事项,包括当事人协商和仲裁庭指定选择两种。例如,北仲明确网上开庭采用的平台软件可由各方自行协商选择;

ICC则规定,仲裁庭应向当事人确保任何用于在线庭审的视频共享平台均已获得许可并采用了最高级别的安全性设置。国际商会已授权访问以下视频会议平台:Microsoft Teams, Vidyocloud以及Skype forBusiness。国际商会可以为仲裁庭提供远程协助技术支持,协助仲裁庭使用该等平台,加入会议(或庭审),使用会议中的音视频功能,以及使用屏幕共享功能。

 

 4、网上仲裁的庭前准备

在庭前准备阶段,仲裁庭应当根据规定做好及时阅卷、综合各方书面材料情况或与各方协商决定网上庭审需要进行的程序步骤、评估个案保密要求、送达开庭通知等的网上开庭的准备工作。

例如,根据ICC的规定,在庭前计划中需要:(i)识别出是否有以及有哪些事宜必须在庭审中讨论,以及哪些事宜可以“仅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ii) 约定出席人的数量和名单(仲裁员、当事人、代理人、证人、专家、行政秘书、口译员、速记员、技术员等);(iii) 约定每个在线讨论室的出席人数量,并确定是否有需要或有必要准备可观看所有参会讨论室的全景视角等内容。综合来看,各方当事人应积极配合仲裁庭将网上开庭所必须的案件材料进行电子化处理,以提高网上开庭的效率。

 

5、网上仲裁的质证

在证据制度中,质证制度占据显要地位,是庭审调查的核心内容,能够帮助仲裁庭查清案件事实。《仲裁法》第45条规定“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对于网上仲裁,贸仲、海仲在其各自的仲裁规则中规定,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由当事人质证。对于庭审前已经交换且双方无异议的证据,仲裁庭可以在征求当事人同意后,简化质证程序,但应当记录在案。各机构网上仲裁规则对于具体的质证过程却未进行规定。

 

然而,网上仲裁的当事人主要以网络上传文件的方式将证据提交仲裁庭,而这些证据在理论上不属于原始证据,有违证据法中的“最佳证据”原则,且此种证据的质证缺乏了对证据原件进行真实性审查的环节,存在伪造和变造证据的可能性。而根据《仲裁法》以及实践中的情况,证据问题是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以及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出现频率较高的一个问题。

 

因此,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且仲裁庭同意,当事人仍应提交相应的纸质文件。电子文档的提交目的为便于在开庭过程中进行适当地展示、减少对开庭参与人员注意力的分散。仲裁庭应注意证据材料电子版本与纸质版本的一致性问题,并在开庭时予以澄清。

 

6、 网上仲裁的庭审记录

关于庭审记录的方式及效力问题,ICC明确规定,当事人同意进行庭审速录,并承诺共同提名一名速录服务商/速记员。该服务商或速记员有能力且可以通过视频会议及时提供服务;

 

海仲、深国仲在其各自仲裁规则中规定,庭审记录可以运用语音识别技术同步生成,也可以通过人工方式完成。庭审记录以在线方式核对确认后,与书面笔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北仲则进一步细化规定了庭审记录的生成及保存方式等,就每次网上开庭制作开庭笔录(速录)并录屏。原则上,仲裁庭应至迟在开庭结束前征求各方意见,并决定是否庭后以电子邮件发送及回复的形式代替签署笔录。

 

7、网上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如争议双方当事人按照传统方式订立纸质仲裁协议,而后再行选择网上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一般不存在争议。但对于争议双方利用互联网订立的网上仲裁协议,其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首先,能够明确的是,仲裁协议属于合同的范畴。同时,《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可以看出,在具备各项法律要素的前提下,法律并不否认电子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但应当注意的是,为了防止电子签名出现被伪造、复制等情形,进而影响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网上仲裁协议的效力,需要采用必要的技术手段予以支持和维护。

 

8、网上仲裁的保密性

保密性是网上仲裁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之一,即所有参与网上开庭的人员必须遵守不得对外泄露开庭过程中的任何信息和事项等保密性规定。根据ICC的规定,任何在线庭审都要求仲裁庭和当事人洽商应采取的措施——通常称作互联网协议——该等措施须符合所有可能适用的数据隐私规定。同时,该等措施还应涉及庭审的非公开性以及保护在仲裁程序中以及任何电子文件平台上进行电子通讯的保密性;

 

北仲在其规则中明确,仲裁庭应综合各方书面材料情况或与各方协商,决定网上庭审需要进行的程序步骤、评估个案保密要求,并对程序推进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任一方不配合之应对措施进行说明。

 

三、网上仲裁的展望

网上仲裁因具有非接触、即时性以及可以打破传统地理边界限制等特征,此次由于疫情的影响,网上仲裁为商事仲裁案件提供了解决之道,毫无疑问也是在疫情期间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最佳方式之一,网上仲裁的开展应当严格遵守我国仲裁法和仲裁机构的网上仲裁规则,避免出现程序上的瑕疵,更好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和仲裁过程的推进。